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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义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铭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刑初2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义铭,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义铭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义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徐义铭与其妹妹徐某1(另案处理)商议,由徐某1在英国购买文玩、旧物等物品邮寄至国内,由被告人徐义铭进行贩卖。2015年春节后,徐某1将包括象牙制品在内的物品从英国邮寄至国内,由被告人徐义铭进行贩卖。2015年3月17日,徐某1再次给徐义铭邮寄含有象牙制品的邮包(邮单号EA017922012NL)。因徐某1告知徐义铭他人邮寄象牙制品被海关查扣,故徐义铭未接收该邮包。2015年3月23日,沈阳海关缉私局将该邮包查获。经鉴定,该邮包内象牙制品共重1.039千克,价值人民币43,292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徐义铭被沈阳海关缉私局抓获,并查获象牙制品0.292千克,价值人民币12,167元。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徐义铭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义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义铭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部分象牙制品并未实际卖出,且其不知道后果会如此严重,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徐义铭与其妹妹徐某1(另案处理)商议,由徐某1在英国购买文玩、旧物等物品邮寄至国内,由被告人徐义铭进行贩卖。2015年春节后,徐某1将包括象牙制品在内的物品从英国邮寄至国内,由被告人徐义铭进行贩卖。2015年3月17日,徐某1再次给徐义铭邮寄含有象牙制品的邮包(邮单号EA017922012NL)。因徐某1告知徐义铭他人邮寄象牙制品被海关查扣,故徐义铭未接收该邮包。2015年3月23日,沈阳海关缉私局将该邮包查获。经鉴定,该邮包内象牙制品共重1.039千克,价值人民币43,292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徐义铭被沈阳海关缉私局抓获,并查获象牙制品0.292千克,价值人民币12,16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高某某(系被告人徐义铭妻子)的证言,证实被海关查获邮单编号为EA017922012NL号的邮件,是其丈夫徐义铭在英国定居的妹妹徐某1邮寄给徐义铭的物品,联系电话为徐义铭手机号码,其对邮包内物品不清楚。徐义铭为了帮助其妹妹生活从2015年起到鲁园古玩市场贩卖其妹妹徐某1从国外邮寄给他的物品,所得款项均交给徐某1。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收到的徐义铭转给其的银行汇款系其姐姐蒋华在英国将英镑交给徐某1后,由徐某1委托徐义铭在国内给其转款。3.证人徐某3(系徐义铭哥哥)的证言,证实徐某1邮寄给徐义铭的邮包(邮单号EA017922012NL号)上填写的收件地址即大东区珠林路238-3号4-2-1是其现住址。4.案件线索移交单、沈阳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沈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23日沈阳海关缉私局查验关员在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国际邮件海关监管现场对一件寄往沈阳的邮单号为EA017922012NL的国际邮包进行查验,发现疑似象牙制品,将该线索移交沈阳海关缉私局同时将邮包内物品移交沈阳海关缉私局。5.编号为EA017922012NL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报关单、邮件查询单及其翻译件,证实为避免使用同一接收地址和姓名容易被海关查获,2015年3月17日徐某1通过荷兰邮政向被告人徐义铭邮寄象牙制品时,徐义铭提供其哥哥徐某3的地址和其爱人高某某的姓名作为接收方,使用瞒报方式走私涉案珍贵动物制品入境的事实。另有编号为EA023400602NL、EA913933840BE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单信息及其翻译件,证实被告人徐义铭还曾使用王某某、徐某4的姓名和地址接收过徐某1从英国寄回的物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徐义铭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万泉街21-1号2-1-1室的其母亲住处内搜查并扣押徐某1从英国邮寄给其的疑似象牙制品,从徐义铭随身衣物中搜出并扣押鲁园古玩城摊位卡1张及从编号为EA017922012NL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内的扣押徐某1从英国邮寄给其的疑似象牙制品的扣押情况。7.物证照片:侦查机关提取于编号为EA017922012NL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内的象牙制品和从被告人徐义铭家中搜出的徐某1通过邮件邮寄其给的象牙制品,经被告人徐义铭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确认,均系其与其妹妹徐某1从英国以邮寄方式走私进境的珍贵动物制品。8.侦查机关扣押的徐义铭持有鲁园古玩城摊位卡,证实被告人徐义铭在鲁园古玩城租用固定摊位用于贩卖徐某1从英国邮寄回国的文玩、旧物等物品的事实。9.被告人徐义铭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徐义铭曾向徐某1指定的蒋某某账户转款的事实。10.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刑鉴(动物)字(2016)281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徐义铭通过国际邮件EA017922012NL走私进境的邮包中含有象牙制品,共重1.039千克,价值人民币43,292元,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1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刑鉴(动物)字(2016)280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徐义铭家中搜查到的疑似象牙制品中含有象牙制品,共重0.292千克,价值人民币12,167元,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1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和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徐义铭的到案经过等相关事实。13.侦查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材料,可证明被告人徐义铭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14.被告人徐义铭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供述其为了帮助在英国定居的妹妹徐某1解决生活困难,同意在国内接收徐某1在英国购买的文玩、旧物等物品进行贩卖,并将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徐某1指定的人。2015年春节后其收到了徐某1从英国邮寄的邮包里面含有部分象牙制品,其发现后告诉徐某1象牙制品是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允许买卖,徐某1称这些象牙制品来源合法没有问题,其考虑象牙制品的数量不多就同意将象牙制品带到鲁园市场进行贩卖,每次仅带几件但均未卖出去。2015年3月徐某1曾给其打电话称又在英国买到一些象牙制品准备给其邮寄过来,其向徐某1提供了高某某姓名、徐某3的地址及其本人电话作为接收邮件使用。几天后徐某1再次打电话告诉其闫某某(系徐某1在英国的朋友)寄回国内的邮包里有象牙制品已被海关查扣,其表示不会接收徐某1已经寄出的含有象牙制品的邮件,并告诉徐某1以后不要再邮寄象牙制品,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义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徐义铭提出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义铭在明知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情况下,仍提供地址和电话接收徐某1邮寄含有象牙制品的邮包,并在收到象牙制品后在国内进行贩卖,其行为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但鉴于徐义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义铭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冠杰审 判 员 郎 冰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绍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