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俊祥与被执行人徐启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祥,徐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祥,男,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姚秀梅(系申请执行人徐俊祥之妻),女,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徐启雄,男,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祥与被执行人徐启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启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启雄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徐俊祥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7668.11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65元。但被执行人徐启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启雄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蹄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徐启雄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蹄沟支行XXXX账号中的存款、账号中XXXX的存款、账号XXXX中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启雄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蹄沟支行上述3个账号,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