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执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兴文县恒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恒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他15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恒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2号楼A幢。法定代表人:杜维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来函请求变更执行法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文县恒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