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颜小娜、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小娜,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长明,李连波,李洪涛,沧州诚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小娜,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泊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负责人:孟森林,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明,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一审被告:李连波,男,1963年8月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一审被告:李洪涛,男,1988年10月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一审被告:沧州诚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小姜村。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再审申请人颜小娜与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孟村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小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第一、二审法院判决在对被申请人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连波、一审被告李洪涛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孟村信用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1、孟村信用社在为李连波、李洪涛注册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时出具了虚假的资金证明导致李连波、李洪涛顺利通过验资注册成立了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2、客观上给再审申请人颜小娜造成了损失。经一、二审法院认定,截止2014年7月1日颜小娜有3812293.5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没有收回,同时给颜小娜造成了为追回借款花费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损失。3、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与孟村信用社的虚假资金证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借款时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颇小娜提供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李连波的身份证,均加盖了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章,用以证明该公司已有实收资本3880万元。再审申请人颜小娜正是因为看到其营业执照标注该公司注册资金3880万元,并实收资本也为3880万元,从而相信了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对该案借款偿还的能力,才出借了5000000元,该信用社的上述行为与颜小娜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孟村信用社认为李连波、李洪涛注册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时的特种转账凭证和银行询证函均系李连波伪造。原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鉴定,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2015年2月2日出具的长城司鉴(2015)文鉴字第3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该特种转账凭证和银行询证函上的印章系孟村信用社所盖。所以再审申请人为此支付的40000元鉴定费应由孟村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虚假的资金证明,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对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由于孟村信用社存在明显的,严重的过错,出具了虚假的资金证明,从而导致了再审申请人颜小娜的损失,所以孟村信用社应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对颜小娜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沧州诚厚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明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沧州诚厚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明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沧州诚厚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明作为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河北诚厚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孟村信用社在李连波、李洪涛均未实际出资情况下,出具了显示存款3880万元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并在银行询征函上签章。孟村信用社虽对银行询征函上的签章不予认可,但根据其对当日李连波、李洪涛并未实际转账的自认及北京市长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认定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孟村信用社在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过程中过错明显,其行为与申请人债权不能实现存在因果关系。现申请人出借给河北诚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借款不能兑付,孟村信用社应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在孟村信用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酌定孟村信用社根据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宣建新审判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