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某1、魏永涛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1,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5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1,又名吕某2,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农民。2013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系未成年犯),于2015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永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农民。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龙朝,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向丽,曾用名宋向利,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1、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冀01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1、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2日晚上,吕某1用车拉着被告人吕龙朝、魏永涛、宋向丽和苏某(女),几人从灵寿县到行唐县龙洞村找到被告人宋向丽,几个人先在行唐县城北一饭店喝酒,酒后并与人发生打架。晚19时许,吕某1用车拉着苏某及本案的其余三名被告人,在行唐县新公园大桥西边将被害人霍某1的红色桑塔纳轿车逼停,后四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拽到被告人吕某1驾驶的黑色无牌桑塔纳轿车上,被告人吕龙朝开上抢劫的被害人的汽车在后面跟着,将被害人霍某1带至灵寿县,途中被告人吕某1、魏永涛、宋向丽在车上对霍某1进行恐吓、殴打,致被害人霍某1多处软组织挫伤。魏永涛在车上将霍某1随身携带的苹果5S手机抢走,(后有被告人吕龙朝拿回家给了妻子,案发后其妻子交到公安机关)。后几名被告人开着两辆车行至灵寿县塔上镇附近时,被告人吕某1等人(此时改有宋向丽驾驶)驾驶的黑色无牌桑塔纳轿车与一辆手扶拖拉机发生撞车,被告人吕某1等人下车与手扶拖拉机司机发生吵闹,而后几个人又开车带着被害人向灵寿县城的西北方向走,走了一段后,被告人吕某1的汽车发生故障,几个人下车后准备将被害人从车上弄下来换车时,被害人霍某1趁机挣脱逃跑。被害人逃跑后,几名被告人在被害人的汽车内进行翻找。魏永涛将车上的3300元现金抢走,当下给了吕某11700元、剩下的1500自己装进口袋。当晚在灵寿县汽车站附近,花100元打车让被告人宋向丽返回了行唐县。次日,被告人吕某1、吕龙朝将抢来的红色桑塔纳喷成了白色,有几名被告人共同使用。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魏永涛开着被抢劫的汽车回家时,被灵寿县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抢手机及汽车价值20945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及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注册等级摘要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正定县人民法院对魏永涛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被抢车辆和手机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0945元。3、辨认笔录:(1)、孙某对魏永涛、宋向丽、吕龙朝的辨认笔录;(2)、吕某1对宋向丽、魏永涛、吕龙朝的辨认笔录;(3)、苏某对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的证言:我家是沧州市肃宁县的,我到灵寿是来找我的男朋友魏永涛的,他因酒后无证驾驶被拘留了。他开的是一辆白色的普桑轿车被交警查住的,我不知道这辆车是怎么来的,好像是苏某男朋友的。(2)证人刘某的证言:大概是今年(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丈夫吕龙朝醉醺醺回到家,他把一部土豪金色的苹果手机扔到我的床头上,过了几天,我问他这部手机是怎么回事,他说你别管了,也别问了。后来这部手机一直在我家放着没动过,直到今天你们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我就把这部手机拿过来了。(3)证人霍某2的证言:平时我好在车里放点钱,有个什么事的时候用。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大概是2015年10月初,我在这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副驾驶前边的手扣内放了五万元现金,后来我儿子准备结婚,我拿出来了三万元,车上剩着两万元现金,这两万元是散着的放着,我用车的用户手册、保险单等东西压着。案发当天下午,我开着我这辆车拉着我村乡亲霍某3到灵寿陈庄镇买鹰,霍某3坐在副驾驶位置,到了之后我花了两千元现金买了个鹰,我从副驾驶位置拿钱的时候,霍某3见我拿钱了,我里边放了多少钱他可能不知道。但是在去买鹰前我给霍某3说过带了两万元现金。买了鹰之后,我这辆车手扣内还剩一万八千元现金。手扣是锁着的。买了鹰回来之后,我把霍某3送回毛照,接着我就回到了御城花园小区,刚放下车,我儿子霍某1就开上了这辆车去毛照村他奶奶家,接着就出了被抢车的事。案发当晚我就跟我儿子说“坏了,车上还有一万八千元现金呢”。我是干建筑的,车上随时都放着钱,2015年10月初我放车上五万元。(4)证人霍某3的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2015年10份的一天,霍某2找到我说跟着他买鹰去啊,我说行。霍某2开着他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拉着我去灵寿陈庄买鹰,我坐副驾驶位置。霍某2跟我说带着两万元现金。我们到了陈庄之后,我们看好了鹰,接着霍某2从副驾驶前的手扣内的两踏钱中拿出来两千元后,又把剩下的钱放进了手扣内锁了起来。我们把钱给了那个买鹰的之后,就开着车往回走,走到口头时吃了点饭后霍某2就把我送回毛照村口了,我就走回家了。他开着车回县城家了。我见他从副驾驶手扣内两踏钱中,拿出来了两千,把剩下的放回了手扣内,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霍某2跟我说拿了两万元钱。(5)证人苏某的证言:我们在行唐往灵寿走的道上,但是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有辆红色的普桑轿车跟在我们稍后边跟我们同向行驶,也不知道谁喊的停,吕某1就停了车,那辆红色普桑轿车也停下了,吕龙朝先下了车跟红色普桑轿车上的人说了两句以后把红色普桑轿车的车门打开了,后来“涛涛”(魏永涛)和“老宋”(宋向丽)也下了车,吕某1下没下车我记不清了,我当时看见“涛涛”和“老宋”把开红色普桑轿车人拽到了我们车后排座上,然后他俩坐在这个人旁边。我忘了是“老宋”了,还是谁说了一句让“朝朝”开那辆红色的普桑轿车,我还坐在副驾驶位置,吕某1开着他们的车拉着我们往前边走,“朝朝”开着那辆红色普桑轿车在后边跟着我们。在往灵寿走的路上,他们就说普通话,问那个人红某是谁的车,那个人说:“哥哥,求求你们了,把我放道边吧,车你们开走吧”。我们的人还问他车是谁的,他说是他爸的,后边坐着的“老宋”跟“涛涛”可能都打他了,而且吕某1、“老宋”都跟红色普桑轿车司机说我们是平山的,问他车有没有手续,他一会儿说有,一会儿说没有,他们三个好像都说要把他拉到平山沙场活埋了他。在行唐往灵寿走的道上停了两三次车,“老宋”跟“涛涛”把那个红色普桑轿车司机拽下来打了两三次。后来我们换了换司机,“老宋”去开车,我还坐在副驾驶位置,吕某1坐到了后排座。“老宋”开了不到一分钟就撞了一辆手扶拖拉机。撞上这辆拖拉机后,我们车里除了那个红色普桑的车主和我都下车了。在车里这个红某车主问我怎么样回答就不挨打了。我说我也不知道你怎么回答就不挨打了,你该怎么回答就怎么回答呗。当时我还听见下车的几个人骂开拖拉机的人来。打没有打这个开拖拉机的我没有注意。他们在车下边呆了时间不长就上车了,这回还是吕某1开车,让“涛涛”和“老宋”坐后边接着往前走,大概走了不到一百米,车就走不了了。我们几个下车,装备把红某司机弄到他的红某上。下车后那个红某司机趁我们不注意突然跑了。“涛涛”追了一段没追上就返回来了。我们截住这辆红某轿车后,打了那个司机,后来把司机弄到了我们的车上,一上车“涛涛”就说把手机拿出来,就把那个人的手机拿了,并且给他关了机。…后来我们唱歌前,“涛涛”和吕某1俩人对话说在车里找到了钱,我听着是在车里找到了两三千元现金,吕某1分了有一千二、三百元现金,“涛涛”分了大概有一千六七百元现金。后来吕某1说他还得喷漆哩,让“涛涛”又匀了二、三百元现金给他。5、被害人霍某1的陈述:昨天下午19点左右,我从玉城花园小区开车出来要到毛照村我奶奶家,走过新公园西侧郜河桥以后,有一辆黑色的普桑轿车超过我开的车以后突然刹车把我的车逼停,然后从车上下来了四个男的,他们下车以后就把我从车上拽下来,还说跟了我一个多月了,他们把我拽到了他们车上,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女的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中的一个人开上我的车。对方开着我的车在后面走,我坐着他们的车在前面走。上了他们的车以后他们先打了我几巴掌,然后把我的手机拿了并且关了机,当时开车的人上身穿一件白色的背心,身上全是血,把我往他们车上拽的时候开车的人说:“拿刀子捅他两刀子”,后来有个人按住他了,没让他拿出来,上了车以后开车的人还说捅我两刀,坐在我旁边的一头发特别少的人说先等等。车上几个人都说:“终于找到你了。”“先把他弄到平山沙场里”,后来又说“把你弄到公司,让老大把你砍了”。说他们老大是平山老大。在车上坐在我两边的人问我,这辆车是谁的,我说这辆车是我爸的,他们说不是我爸的,说这是他老大的,是他们老大让他们出来找这辆车的,已经找了一个多月了。还问我原车牌在哪,手续在哪,一边说一边搧我的脸,中途的时候还停了三四回车把我拽下来打我。他们开着车进入灵寿以后就乱撞,而且是逆行,见到骑电动车、轿车、半挂车就撞,但是都躲开了。在车上一个劲让我说这辆车到底是谁的,让我说实话,我一说这辆车是我爸的他们就打我,期间他们说“龙哥开着车跟着没有。”后来在灵寿县曹庄村西,有一辆拖拉机逆行,应该是要到村里,他们开着车快走到拖拉机跟前的时候,拖拉机已经停下车了,开车的直接加油门撞上拖拉机的。撞了以后他们就都下车去打那个开拖拉机的老头,那个女的没有下车,他们去打老头的时候还有人站在车外边看着我。打完那个老头以后,我们又接着走,走了有三里地左右,他们的那辆车里面有了烧皮子的味道,就把车停下了,他们把我拽了下来并说把我活埋了。下了车以后,有两个人拽着我打了我几巴掌,把我往我的车上推,我的衣服比较滑我就挣脱了他们往来时的公路跑,他们就追我,我在公路上跑了一截就跑到玉米地里了,期间我回头看见他们有三个人拿着手电筒往玉米地里照,我接着从玉米地里出来沿着来时的公路跑,跑了一会我悄悄跑到了公路另一侧,在过公路的时候我看到公路上一辆车着火了,当时火势还不是很大,我想这是他们把车点着了,我的那辆车和那几个人已经不见了。我找了个路人借了他的手机打了个110报警。我被抢的手机是一部土豪金色苹果5S手机,购买于2014年9月份,花费四千一百元,现在有八九成新,手机号码是150××××8557,手机盒还在我家里,我回头给你们送过来。我被抢的汽车是辆红色普桑轿车,车牌号是冀A×××××,车辆识别代号:LSVAF033642137119,发动机型号:AFE(026N),发动机号:AFE0606504,车主是霍某2,是我爸,购买于2004年5月12日,是花费八万八千元购买的新车,现在有六成新,已经跑了二十七万公里了。车辆左侧后视镜是被撞了,我爸用黄色胶布缠了起来,现在黄色胶布已经发白了。车玻璃上的玻璃膜都已经起泡了。车里有霍某2的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都在驾驶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中间的置物箱内放着,副驾驶前面的置物箱内有一万八千元左右的现金,装在一个黑色长方形的皮包内。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吕某1的供述:2015年10月12日下午,我们几个开着车走到行唐县新公园附近时,前边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我打算超过他的时候,他的车晃了我一下,我在车上对他们几个人说“把他逼停打他一顿。”他们几个都说行,接着我就开车超过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挡在了他前边,把他逼停了。逼停后,我们四个下了车,吕龙朝走到红色桑塔纳前把司机拽下车后,吕龙朝和魏永涛用手打了那个司机的头和脸几巴掌,接着吕龙朝跟我们说我把他这辆车开走,我们说行。吕龙朝就开上了红色桑塔纳轿车,魏永涛把那个司机拽到了我开着的那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然后我们开着两辆车往灵寿方向走。在我的车内,“老宋”和魏永涛跟那个司机说这两红色桑塔纳轿车有矛盾,问这辆车有手续吗,那个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司机说有手续,接着魏永涛和“老宋”就用手打了他的头几下,他俩就吓唬他说要把他拉到平山。我的车在前边,吕龙朝开着抢来的红色桑塔纳在后边跟着我,我们行至快到灵寿县塔上镇附近时从路边出来了一辆手扶拖拉机,我开着的车撞上了这辆手扶拖拉机,我就下车看我的车,我的车前机盖撞坏了,右前轮胎快掉了。“老宋”和魏永涛也跟着下了车,他俩下来后干什么了我没有看清,吕龙朝也从红色桑塔纳轿车上下来,过来看了看撞车的情况。然后我们三个就回到了车上,也没有管那个手扶拖拉机的司机,他是什么状况我不清楚。在车上,“老宋”说魏永涛踹了那个手扶拖拉机司机一脚。接着我们就开着车往前走,走了不远,我就看到车前机盖冒了点烟,闻着有烧焦的味道,我们就停下车,我们下车之后,这时候那个红色桑塔纳的司机逃跑了,往大公路南边的地里跑了。我没有追他,魏永涛追他没有追上。然后我把我的那辆黑色轿车用打火机把车点着烧了,接着我们几个上了吕龙朝开着的那辆抢来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吕龙朝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沿原路往回返到了灵寿县城汽车站,“老宋”叫了辆出租车回到了行唐。我们几个也就各自回家了。在行唐新公园大桥西边我们抢了这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后,我们开着两辆车往灵寿塔上镇方向走的期间,我们停了两次车,第一次停车在刚过了磁河大桥附近,我们没有下车,在车上魏永涛和老宋打那个红色桑塔纳司机的脸和头几下,第二次停车在快到塔上镇附近,停车后“老宋”和魏永涛把红色桑塔纳轿车司机拉下车踹了他两脚,打了他两巴掌,我也下车了,但是我没有动手打他。然后我们就上车了,“老宋”开的车,我坐到了后排坐上,其他人的位置没有变。“老宋”开了不到两公里时就撞上了一辆逆行过来的手扶拖拉机,后来,我们坐上抢来的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开始吕龙朝开的车。接着吕龙朝让我开车,魏永涛从后排坐到了副驾驶位置,接着魏永涛往我口袋里塞了点东西,当时我没有看是什么东西,他们其他人应该没有看到,“老宋”、吕龙朝、苏某坐后排,魏永涛拿出来了一部苹果手机给了“老宋”和吕龙朝,魏永涛说这是被害人的手机,“老宋”、吕龙朝、苏某三人看了看这部手机,“老宋”说这部手机让他媳妇儿用了。我们一边开车走,一边在车里商量吕龙朝说去灵寿县城买自喷漆把车的颜色改了,我们同意了,我就开车到灵寿西环找买自喷漆的没有找到,接着我们回到了灵寿汽车站,“老宋”说手机找不到了,接着我给了“老宋”一百元现金,让他打车回行唐了。我开车把吕龙朝送回家后,我跟苏某、魏永涛三人在灵寿汽车站停了下车商量去哪唱歌,我看了看魏永涛塞到我口袋的东西,是一叠现金,具体多少我没有数,魏永涛说在车里找到钱了,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他说已经跟我平分了,我说“朝朝(吕龙朝)不是说把车喷成别的颜色,让他得多给我喷漆的钱。”魏永涛同意了,又给了我不是二百就是三百元现金,我数了数他共给了我一千七百元,接着我就给了苏某,苏某装到包里。在逼停红色桑塔纳轿车后,魏永涛和“老宋”拽那个司机上我们车的时候他不上车,我就吓唬他说“赶紧上车,我们车上有个刀,再不上车,拿刀扎你两刀”。然后他就被魏永涛和“老宋”拽上了我们的车。(2)被告人魏永涛的供述:我们上了车之后就赶紧往灵寿走,具体走到哪里我不清楚了,吕某2(吕某1)看着我们车前面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吕某2超过那辆车之后就逼了对方车两下就把对方逼停了,之后吕某2、吕龙朝、“老宋”他们先下了车,我是等了一会才下的车,我过去之后吕龙朝正在那问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上的司机(这辆车上就司机一个人)车是哪来的,怎么来的,对方说是他父亲的车,这时候对方车的司机是在车上坐着,之后我们几个都说让司机下车,我们四个一起拽开车门把司机拽下车来,吕龙朝说他开上这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让司机上我们的车,刚开始司机不上车,我忘了是谁给了司机几巴掌,司机才跟我们上的车,我们让司机坐在我们车后排中间,我在后排副驾驶后边,“老宋”在后排驾驶员后边,我们俩夹着司机坐,吕某2开着车,苏某坐在副驾驶,我们就开上车往灵寿走,吕龙朝开着那辆被我们抢来红色桑塔纳在我们车后跟着我们。在往灵寿走的路上,吕某2一边开着车一边问司机车是怎么来的,车有没有手续,司机说是他家的有手续,手续在车上,但是吕某2说司机说的不是实话,还在中途停下车把司机拽下车,吕某2、我、“老宋”在路边打了司机几巴掌,吓唬他说我们是平山的,吕某2说要是他不说实话就把他拉到平山活埋了。等了一会吕龙朝跟上我们车了问我们拽下车来干什么,我们就又把司机拽车上接着往前走,吕某2还是问司机车是哪来的什么的,之后还停下车让“老宋”开车,吕某2坐后排来问那司机,还在车上打那司机,我也跟着吕某2一起打那司机了,但是司机就是说车是他家的。没开一会“老宋”开车跟前面一辆拖拉机撞了,那辆拖拉机是逆行,拖拉机翻车了,我们车右前轮给撞爆胎了,之后我们三都下车打那开拖拉机的司机去了。之后被抢车那个司机趁机跑了,我们追了一段没追上也就没有再追。我们就上了被我们抢来的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由吕某2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我们往回走的时候我忘了是谁说了句再在车上找找有没有手续什么的,我把车副驾驶前面的手扣打开翻里面,我翻出了一沓对折的现金全是百元面值的看着有一两千块钱,吕某2这时候也看见我找到钱了,我见后排的人也正翻车上东西没有注意到我这里,我就捅了吕某2一下让他把钱装起来,吕某2也没有说话就装自己布袋了。之后我又翻那手扣,又翻出来一些钱,这些钱我自己装了也是没有跟后边人说。之后我们就返回灵寿了。车上“老宋”说红色桑塔纳司机有一部苹果手机,他想要,吕龙朝说找找,但是最后也没有给“老宋”,最后是在灵寿车站我们下车又在车上找了找手机没有找到。苏某给了“老宋”一百块钱让“老宋”打车回家了。我们把吕龙朝送回他家后我和吕某2又返回灵寿县城,在路上吕某2问我在车上找到了多钱,我数了数我布袋里有一千七百元,苏某数了数有一千五,吕某2跟我说让我多给他点钱,他要将这辆红色桑塔纳车得换了漆省得被发现,我又给了吕某2200元。(3)被告人吕龙朝的供述:当时是吕某1开着车,苏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和“老宋”、“涛涛”坐在后排,我们开的也挺快也不知道开到了什么地方,吕某1突然打了一下方向踩刹车,把车停在了一辆红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前面,把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逼停后,我和吕某1、“老宋”、“涛涛”四人下车来到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边上,我把对方司机位置的车门打开,“涛涛”把司机拽了下来,那个司机看着有二十多岁,把司机拽下来后吕某1和“老宋”、“涛涛”三个人和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司机吵了起来。后来“老宋”说上车说,吕某1让我开上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跟在他车后边,他们三个人把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司机拽到吕某1的车上,我就开着那辆抢来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跟在他们车后边往灵寿方向走,我也不知道走到了什么地方,我看见吕某1停下车,当时吕某1、“老宋”和“涛涛”在车下边打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司机,我看见他们停车了我就停下车走到他们跟前,劝他们三人不要打了。后来吕某1他们三个人就拽着那个司机上了车继续往前走,我开着那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继续跟在后边。我在后边跟着的时候,听到前边“砰”的一声,我就开着车停在了吕某1的车前边四五米远的地方,我下车后看见吕某1的车撞了一辆手扶拖拉机,吕某1、“老宋”、“涛涛”都在手扶拖拉机跟前围着,我还没有走到跟前的时候听见苏某说那个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司机跑了,之后吕某1他们三个人就去追那个红色桑塔纳轿车司机,他们没有追上就返回来了让我开着红色桑塔纳轿车追那个跑了的司机,我开着车追了一截后没有找到,我就开车返回到撞车的地方,我返回来后下车跟他们说没有追上。第二天早上吕某1给我打电话说来接我,吕某1和苏某接上我后让我开车,他和苏某坐在车后边。我们开车去找“涛涛”,在“涛涛”家里我们意识到昨天晚上我们抢了别人的车,我们就商量着怎么办,后来我们商量把这辆抢来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车身颜色改了,吕某1和我开着车到灵寿县西环一个修车厂里花六百元把车喷成了白色,重新喷漆后这辆车就停在“涛涛”在灵寿县新开街家,我们几个就谁用车了就开这辆车。(4)被告人宋向丽的供述:我们开车跑到行唐县新公园附近时,吕某2提议把前面一辆桑塔纳劫了。于是吕某2驾车将前面一辆红色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别到路边逼停。桑塔纳被逼停后我们下车,吕某2让桑塔纳司机下车,对方不下车,吕某2就强行将桑塔纳司机拽下来,涛涛和朝朝推搡着桑塔纳司机推到吕某2的桑塔纳后排中间位置,我也推了一把。然后吕某2继续驾驶他的桑塔纳在前,我在后排左侧,被抢司机在后排中间,涛涛在后排右侧,朝朝驾驶抢来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在后,两辆车一前一后向灵寿方向走。在车上,吕某2和涛涛问红色桑塔纳司机:“你这车是谁的?”司机回答说:“我爸爸买的”。他们说:“放屁,我们盯你好几天了,你爸爸惹到人了你知道吗?你这车有手续没有?”司机说:“有”。吕某2、朝朝和我就开始打司机,我打了司机脸两巴掌。然后吕某2他们接着问:“你这车有手续吗”?司机说:“没有。”然后吕某2他们说:“我们把你拉到平山公司去,到了那里给你爸爸打电话让他来解决问题。”然后吕某2驾车,朝朝在后面跟着我们就从行唐沿着大公路到灵寿,又从灵寿北环沿公路向西北走,因为天黑,具体走的什么路我不知道。在灵寿境内,吕某2说他头晕,让我替他开会,我们就换了一下位置,我开车,吕某2在后排左侧,涛涛在后排右侧,司机在后排中间。在走到灵寿向西北的公路上时,因为对面打车大灯晃眼,我驾车正面撞了一辆手扶拖拉机。我们下车将驾驶拖拉机的老头打了一顿。这时候在后排坐着的红色桑塔纳司机趁机跑了,涛涛去追他没有追上。这时候朝朝驾驶抢来的红色桑塔纳赶到,因为黑色桑塔纳撞坏了不能开,我们坐上红色桑塔纳继续向北行驶。到了灵寿县汽车站,吕某2给我打了一辆出租车把我送回了行唐。原判认为,被告人吕某1、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抢劫汽车得手后,仍不放走被害人,又强行将被害人拽上车拉到灵寿县,且途中存在将被害人拉下车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的情节,严重的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于法无据,故对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在抢劫被害人的车辆过程中,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从犯意的提起到具体的实施抢劫过程以及劫车后对赃车的处理等情节看,被告人吕某1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系案件的主犯。其余被告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均系积极参与者,但与被告人吕某1相比,系起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魏永涛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当庭对所犯的抢劫罪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抢劫被害人车内现金18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吕某1和魏永涛均辩称抢劫的车上没有18000元现金,我们只搜到了3300元,给宋向丽100元车费,其余我俩拿着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认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抢劫、非法拘禁过程中均系积极参与者,只是所发挥的作用和分工有所不同,因此吕龙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龙朝系从犯”及“吕龙朝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17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被告人魏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被告人吕龙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向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永涛、宋向丽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吕某1、吕龙朝上诉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1、魏永涛、吕龙朝、宋向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述被告人在实施抢劫后又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魏永涛、宋向丽上诉提出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四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故对魏永涛、宋向丽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吕某1、吕龙朝上诉提出不构成非法拘禁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