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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早旺、高其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早旺,高其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早旺,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其旺,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早旺、高其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早旺、高其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凤仪派出所民警赵某、左某带领协警杨某、李某1在凤合镇绿阴塘村多姑交通劝导站开展交通安全检查。13时许,被告人高其旺、高早旺先后到达交通劝导站。被告人高早旺被拦停检查,因涉及多项交通违章行为协管员李某2要求其交出摩托车钥匙时,被告人高早旺拒绝交出车钥匙。后协警杨某过来多次讨要未果,遂伸手到被告人高早旺口袋拿车钥匙,被告人高早旺躲避后将车钥匙从口袋中拿出握在手中,杨某再次伸手拿车钥匙时与被告人高早旺、高其旺发生推搡。二被告人遂一起动手撕扯杨某,期间被告人高早旺握在手中的车钥匙扎到杨某额头致杨某头皮破裂出血,后二被告人将杨某推倒在路旁的一菜籽堆上,被告人高早旺从背后勒住杨某的脖子,被告人高其旺扯住杨某的左臂殴打。在被现场民警及协警拉开后被告人高早旺又朝杨某裆部蹬了一脚。案发后,杨某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责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龚某、罗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早旺、高其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亦能够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早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二、被告人高其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