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宏,张代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138号原告:胡继宏,男。被告:张代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宏与被告张代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继宏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胡继宏贵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漆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