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飞军与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陈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飞军,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陈国鑫,高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848号之一原告沈飞军。委托代理人丁勇、韩蓓丽,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鑫。被告陈国鑫。被告高雅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军诉被告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陈国鑫、高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飞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陈国鑫、高雅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飞军撤回对杭州萧山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陈国鑫、高雅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沈飞军负担。审 判 长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