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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煜与辛广和、辛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煜,辛广和,辛宽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142号原告林煜,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辛广和,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宽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林煜诉被告辛广和、辛宽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为800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为止,截止起诉之日的借款本息为1214.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的标的已超出本院受案诉讼标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帅美琴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