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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与向仲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向仲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96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7717983722。法定代表人:徐少鹏,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华,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仲图,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向仲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负担。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周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