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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蒋凤举与卜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举,卜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24民初2679号原告:蒋凤举,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韦永、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延超(曾用名卜言超),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蒋凤举与被告卜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6万元,约定月息二分。2016年12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重新出具了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拒付。故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分期偿还,但分期时间要长一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卜延超偿还原告蒋凤举本息合计8万元,2017年9月30日兑现1万元、2017年11月30日兑现1万元,2018年2月10日给付1万元、4月30日、6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12月30日各兑现1万元。如果任何一期不能按时兑现,原告可按8万元计算的所有未兑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保全费760元,合计15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卜延超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