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倪柏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倪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8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盈二村。诉讼代表人倪霖,系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倪柏芳,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柏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倪霖、被告人倪柏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倪柏芳为非法增加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的进项税额而予以抵扣,经与他人商议、联系,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并进行虚假货款流转的方式,为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开票单位为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合计1135454.8元,其中税额164980.58元。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入账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64980.58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柏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骗的税款已由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陈某、涂某,4、沈某,黄某,4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入库单,财务账册,记账凭证,银行扣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税收电子缴款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倪柏芳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64980.5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倪柏芳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柏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被告人倪柏芳及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所骗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杭州振盈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6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倪柏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