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楷中与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楷中,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610号原告:黄楷中,男,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大坪路120号(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1栋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何兴维。原告黄楷中与被告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黄楷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楷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创世纪为原告黄楷中办理所购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第3幢2单元2-808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2.被告创世纪公司赔偿原告黄楷中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交付房款45421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3月1日起计至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黄楷中(买受人)购买被告创世纪公司(出卖人)开发的东兴市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第3幢2单元2-808号房,建筑面积136.73平方米,每平方3322元,总价款454217元。原告黄楷中于合同签订时已付清全部房款及契税���,被告创世纪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创世纪公司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创世纪公司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创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楷中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黄楷中(买受人)购买被告创世纪公司(出卖人)开发的东兴市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第3幢2单元2-808号房,建筑面积136.73平方米,每平方3322元,总价款454217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已付清房款454217元及契税款,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④如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创世纪公司依约交付了案涉房屋。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创世纪公司未依约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创世纪公司未按约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黄楷中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构成违约。被告创世纪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楷中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黄楷中诉请被告创世纪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及赔偿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黄楷中办理所购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第3幢2单元2-808号房的权属证书;二、被告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楷中违约金(利息计算:以454217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3月1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东兴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永玲附:相关银行账号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