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被执行人赵玥、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国,赵玥,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玥,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被执行人赵玥、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0月2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255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