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31执1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志明与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明,王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1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孙志明,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保德县桥头镇桥头村人,现住保德县城。被执行人:王定,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现住府谷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字第632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定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定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金诚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旭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