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被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1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112号仲裁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