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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保定大红门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保定大红门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徐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法定代理人: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保定大红门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与被执行人保定大红门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