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正全与贺绍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贺绍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全,男,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莲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晓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绍远,男,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绍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正全于2017年5月5日自愿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60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斌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粟宇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