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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4415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4415号原告:潘某,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告:朱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原告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璟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