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红与被告刘彦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红,刘彦利,刘硕,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270号原告:高永红,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刘彦利,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刘硕,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赵亮,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告高永红与被告刘彦利、刘硕、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高永红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高永红负担。审 判 长 崔 巍代理审判员 乌晓光人民陪审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