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彦强与刘琴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强,刘琴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005号原告:周彦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刘琴英,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袁福涛,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1楼#。负责人:姜子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彦强与被告刘琴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彦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彦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彦强负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