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兴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56号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职务经理。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蒋振刚,职务经理。被告:刘兴丽,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华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