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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成林诉被告彭友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林,彭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613号原告:熊成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彭友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熊成林诉被告彭友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成林诉称:2015年9月5日彭友强在熊成林处购买缝纫设备,共计欠款11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农历年前付清。后经催要,彭友强未支付,熊成林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彭友强立即支付熊成林欠款11500元。彭友强未作答辩。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彭友强应依法及时偿还熊成林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成林欠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彭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