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原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庭审期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不认可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的检测意见,多次向二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法院拒不理会。二审判决后,2016年3月21日申请人与吴某某再次去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再次确认双方不具备亲生血缘关系。二、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亲子鉴定书不能做为亲缘关系的证据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涉案鉴定书是申请人与吴某某去司法鉴定所所做。二审法院以该鉴定书没有查明身份和不能确定血样是否本人及吴某某而不予采信是错误的。2、根据证据规则,鉴定书属于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不能被推翻。三、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法院曾两次要求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书面证明,并依据该两份书面证明做出了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认定,但该两份书面证明并未经过庭审质证,违反程序。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事实成立。本案一审、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对亲子鉴定均提出异议,但是在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不配合重新做亲子鉴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某是否为申请人的亲生子。申请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了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年××月××日作出的吴某某非申请人亲生子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该检测意见书并非司法亲子鉴定,检测意见书未记载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与本案当事人吴某及吴某某的对应关系。因吴某某系婚生子,吴某以检测意见书主张吴某某并非亲生子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其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未予支持。现当事人提交了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其上载有吴某及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相关照片,鉴定意见为吴某及吴某某之间不具备亲生血缘关系,故吴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庆霞审 判 员 章 勇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