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颜逸贤与杨显铭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逸贤,杨显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572号原告:颜逸贤,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显铭,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B栋)27F,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身份证住址虽然××深圳市罗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区,本案应移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区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