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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颜逸贤与杨显铭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逸贤,杨显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572号原告:颜逸贤,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显铭,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B栋)27F,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身份证住址虽然××深圳市罗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区,本案应移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区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