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西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西龙,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郝西龙,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娟,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世纪东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郝西龙与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王娟向郝西龙偿还借款五百二十二万元,偿还方式为王娟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郝西龙偿还借款一百三十万元,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郝西龙偿还借款一百三十万元,于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郝西龙偿还借款一百三十万元,于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向郝西龙偿还借款一百三十二万元,以上借款均打入郝西龙名下的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二、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八元由原告郝西龙负担(已缴纳)。郝西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