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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喜喜与王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喜喜,王志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496号原告翟喜喜,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志恒,地址:托县翟喜喜诉王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郝麟书(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喜喜诉称,。被告王志恒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麟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