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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55号被执行人张某。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某缴纳罚金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