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益琼、洪美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益琼,洪美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益琼,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美雅,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益琼与被执行人洪美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洪美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洪美雅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彭益琼人民币66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洪美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美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洪美雅名下无国土、房产的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洪美雅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洪美雅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