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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娜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娜娜,女,1983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县。辩护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娜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娜娜及辩护人王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张娜娜购买海洋之星(6把位)、火鸟(8把位)、火麒麟(8把位)三台游戏机,在安阳县北郭集自家门市开设游戏厅,玩家以1元100分的比例购买分数后,使用游戏机进行赌博,赢取分数后,张娜娜再以1元100分的比例兑换现金,12月21日该游戏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均被认定为赌博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娜娜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娜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娜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娜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娜娜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被告人张娜娜设置赌博机时间短,获利少,社会影响较小,建议对张娜娜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张娜娜在安阳县北郭集自家门市开设游戏厅,购买海洋之星(6把位)、火鸟(8把位)、火麒麟(8把位)三台游戏机放置在游戏厅内供他人赌博,并按1元100分的比例上分或退分、退币。2016年12月21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该游戏厅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鉴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张娜娜于2017年2月24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娜娜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中共安阳县北郭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娜娜非中共党员。3、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明张娜娜于2017年2月24日到该所投案。4、查获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12月21日,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北郭集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北郭集一赌博场所,将该案移交北郭派出所。北郭派出所民警在北郭西市场一楼房内查获在赌博的王某,并对赌场内三台游戏机进行现场拍照扣押。5、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摆放的三台赌博机的情况。6、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安阳县公安局对查获的海洋之星(6把位)、火鸟(8把位)、火麒麟(8把位)三台赌博机予以保全的情况。7、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本案所涉三台游戏机认定为赌博机。8、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查询,未发现张娜娜在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记录。9、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21日查获张娜娜赌博场所内三台赌博机均正常运转。10、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娜娜开设赌场案的办案过程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侦破情况和张娜娜到案情况。11、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因赌博被处罚款500元,尹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12、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对王某持有赌资150元予以追缴。(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2月21日下午3时许,我见翰林艺校东边路北的一两层楼房内摆放有捕鱼机,里面只有一男一女在吧台处坐着,屋里一共有3台机器,其中有两台捕鱼机,分别是火麒麟和火鸟,另外一台打鸟的海洋之星机器。我让屋内的女子给我上了20元2000分,机器是火麒麟,8个把位,游戏画面内有龙及不同品种的鱼,机器位于一层楼房东北角,这2000分分别上到两个相邻的把位上,每个把位上1000分,没多长时间两个1000分就输完了。我又给了服务员20元在门口那台海洋之星上了2000分,游戏画面内有燕子、鸽子、老鹰、兔子等不同动物,通过台位上的按钮给动物押分,如果出的动物给自己押的一样,就能赢取不同倍数的分,通过这种方式博弈,我赢了大概有2万多分。我看着分数比较多了,就喊服务员说要退分,服务员根据我的分数退给我200多元。我又回到火麒麟上,让服务员给上了20元2000分,但是输了,中间陆陆续续10元、20元的又让服务员给我加了五六次,但是都输了。后来一个年龄大概在3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来后上了20元开始玩。没多长时间,就有两名警察进来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在游戏厅一共赢了100元。2、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12月21日下午3点多,公安机关在北郭乡市场内查获三台赌博机器时我在场,我知道里面有两台捕鱼机,不知道另外一台是什么类型。当时一穿红衣服的青年是在最里面捕鱼机上玩,我在吧台旁边玩手机,我老婆尹某在屋里,她是这里的工作人员。3、证人尹某证言:2015年12月份,我姐姐张娜娜说她开了家游戏厅,让我帮着照看,我到张娜娜游戏厅帮了两天忙。张娜娜的网吧距游戏厅不远,她在网吧没事时便到游戏厅看看。张娜娜让我收收钱,给客户往机器上上分,客户不玩了给客户退退钱。1元可在机器上上100分,客户赢取分数后100分退1元。我没见雷某去过游戏厅。2015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从张娜娜的游戏厅内查获的男子在游戏厅内玩游戏,该男子没赔钱。4、证人雷某证言:我经营着一家KTV,张娜娜经营着一家网吧,张娜娜说网吧生意不很好,想通过游戏厅多挣些钱,我做她的思想工作一直做不通,张娜娜说游戏厅的事情不用我管。游戏厅于2015年12月19日才开始营业,去游戏厅玩的人也不多,网吧人多时,就让尹某帮着照看游戏厅。张娜娜经营的游戏厅一共有三台机器,分别是海洋之星、火鸟及火麒麟,其中海洋之星6个把位,火鸟8个把位,火麒麟8个把位。这三台机器是12月初张娜娜在网上购买的二手机器。游戏厅营业后,我也没去过游戏厅,她没给我说过营业后的经营情况。游戏机具体如何玩我不清楚,只是听我爱人说客户交钱后可购买分数,给游戏机上分后,通过博弈分的方式让客户娱乐。游戏厅于2015年12月21日被查获。(三)被告人张娜娜供述:我到北郭派出所投案。我在北郭集经营着网吧,近几年网吧生意不好,我听说开游戏厅挣钱,就和我爱人商量,想在网吧附近开游戏厅,我爱人不管。我家在市场上还闲着几间房子,我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玩捕鱼的游戏比较火爆。2015年12月初,我从网上购了三台二手机器,分别是海洋之星、火鸟及火麒麟。其中海洋之星6个把位,火鸟8个把位,火麒麟8个把位,购买时价格是每台1000元左右。我让工人把机器卸到北郭市场我家闲着的房屋内。2015年12月19日开始试营业,但没人来,因网吧内的生意也需要我照顾,我就让我弟媳妇尹某帮着照看游戏厅,没给尹某说工资的事情,12月21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这三台机器是打鱼或各种动物的,鱼或动物都代表不同的分,让客户通过打鱼或动物博弈分数,客户赢取分数后100分能换取1元,客户玩游戏交1元上100分。机器能退分清零。游戏厅刚开业,很少有人来玩,游戏厅没挣钱,游戏厅赔了100元钱。雷某没有参与经营游戏厅。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娜娜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三台赌博机(共22把位)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娜娜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的意见成立,对被告人张娜娜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娜娜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娜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娜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娜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赵红英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