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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乃本与徐波、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本,徐波,黄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95号原告杨乃本,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波,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爱华,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乃本与被告徐波、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乃本对被告徐波、黄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全部退回原告杨乃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