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丽岩与吉林省志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岩,吉林省志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679号原告:张丽岩,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志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经理。被告:何志强,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张丽岩与被告吉林省志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志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强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84元,剩余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