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刚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董刚,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元春,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忠宇,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董刚与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元,并应交纳申请执行费3723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刚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董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董刚发现王金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军、王元春、王忠宇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