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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爱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芬,梁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97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芬,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梁海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海华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梁海华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南区6号楼13层1301号的房产,并依法委托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于大江(×××)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7904320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南区6号楼13层1301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大江(×××)所有。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南区6号楼13层1301号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大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大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茹-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