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国华,范美峰,金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272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范美峰,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芝芳,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范美峰,王国华,金芝芳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25966号对被执行人范美峰,王国华,金芝芳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范美峰,王国华,金芝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范美峰,王国华,金芝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范美峰,王国华,金芝芳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