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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洁、贺思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洁,贺思传,肥西浩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袁洁,女,1982年11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贺思传,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肥西浩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佛寺村,社会信用代码3401230000769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洁与被执行人贺思传、肥西浩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肥西浩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贺思传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