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昌秀与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秀,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业电缆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584号原告杨昌秀。被告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8号-603A、603B。负责人刘为水。被告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1幢2层24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为水。被告河北亿业电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法定代表人刘为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荣与被告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北京鑫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业电缆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海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海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海荣负担。审判员 姚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