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单同友、龚如凤与李德贵、柴彩红危险物品肇事罪(解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同友,龚如凤,李德贵,柴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同友,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申请执行人:龚如凤,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李德贵,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柴彩红,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申请执行人单同友、龚如凤与被执行人李德贵、柴彩红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德贵、柴彩红赔偿单同友、龚如凤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德贵、柴彩红支付9万元,下余11万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单同友、龚如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车牌号陕GL**##、陕GL**#车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车牌号陕GL**##、陕GL**##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车牌号陕GL**##、陕GL**##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