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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飞、闫家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闫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闫家权,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现服刑于广西西江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飞与被执行人闫家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家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闫家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闫家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执行超过三个月,在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进行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家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闫家权现服刑于广西西江监狱,尚不具备强制措施的条件。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梁飞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梁飞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