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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与李横刚、蔺治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李横刚,蔺治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2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负责人:XXX,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呋,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横刚,男,汉族,农民。被告:蔺治君,女,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与被告李横刚、蔺治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李横刚、蔺治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9,415.50元,罚息:149.17元(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合计:209,564.67元;二、请求判决原告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贷款利率10%,罚息利率13%);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被告李横刚、蔺治君向原告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2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用承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经营权(土地证编号:XX-XXX)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至被告李横刚的邮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XXXXXXXXXXXXXXXX内。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13日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被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2016年5月被告李横刚,向原告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6年5月13日原告、被告李横刚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被告蔺治君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借款金额为2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10%,逾期罚息利率13%。以被告用承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经营权(土地证编号:XX-XXX)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至被告李横刚的邮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XXXXXXXXXXXXXX内。2017年5月13日到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5月14日偿还本金17,964.18元,23日偿还本金2,620.3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再偿还本息。至2017年5月25日尚欠209,415.5元,罚息:149.17元。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横刚、蔺治君偿还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9,415.50元,罚息149.17元(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合计209,564.67元;二、被告李横刚、蔺治君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贷款利率10%,罚息利率13%);三、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通江路支行就被告李横刚、蔺治君用承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经营权(土地证编号:XX-XXX)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3.00元,减半收取计2,221.50元,由被告李横刚、蔺治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