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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慧、张建强、乔文奎、苏东美、王兴豹、米巧玲、高志刚、赵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倪慧,张建强,乔文奎,苏东美,王兴豹,米巧玲,高志刚,赵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388632-4,住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园47号底商。负责人高存广,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关洪星,职务信贷员。委托代理人王波,职务信贷员。被执行人倪慧,女,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毛乌聂格村四社36号。被执行人张建强,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乌海华资煤焦有限公司车队后院。系倪慧的丈夫。被执行人乔文奎,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1区11号楼1单元5层西户。被执行人苏东美,女,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1区11号楼1单元5层西户。被执行人王兴豹,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审旗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被执行人米巧玲,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审旗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被执行人高志刚,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哈希拉嘎村三社40号。被执行人赵艳霞,女,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哈希拉嘎村三社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慧、张建强、乔文奎、苏东美、王兴豹、米巧玲、高志刚、赵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提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1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