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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辉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宋辉,男,1970年5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