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友良与胡景忠、孙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良,胡景忠,孙素珍,姚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95号之三原告张友良,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胡景忠,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孙素珍,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姚艳丽,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张友良与胡景忠、孙素珍、姚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张友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合计2220元,由张友良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