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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友良与胡景忠、孙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良,胡景忠,孙素珍,姚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95号之三原告张友良,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胡景忠,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孙素珍,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姚艳丽,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张友良与胡景忠、孙素珍、姚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张友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合计2220元,由张友良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