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金芽与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芽,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442号原告:郭金芽,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郭文信,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郭金��与被告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下称前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被告前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金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金芽与前坑村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基于2013年7月12日政府征用土地产生的征地补偿的权利,前坑村委会立即向郭金芽支付土地补偿费85000元;2.由前坑村委会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和理由:郭金芽长期在前坑村生产生活,是该村的农业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013年7月12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征收前坑村集体土地440.0685亩,给予前坑村征地补偿款合计143680550元。2015年2月8日,前坑村委会出台了《前坑回族村集体土地2013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采取平均地权的分配方式对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按全村人口进行分配,每人分得补偿款85000元。在分配过程中,前坑村委会听任个别村民左右,将郭金芽排除在分配范围以外,拒不将85000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郭金芽。前坑村委会辩称,1.郭金芽以前虽为前坑村村民,但在2010年前与他人依习俗结婚同居生活就没有在前坑村居住及生活,长期脱离与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关系,已丧失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前坑村在确定2013年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将其界定为不具有分配资格的人员并无不当。其虽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但并不能改变其长期没在前坑村居住生活的事实。2.郭金芽因婚嫁,户口虽没有迁出,但长期没在前坑村居住生活,其新农保是依附于其户籍关系办理的,郭金芽在前坑村办理的��农保不能作为确定其仍具有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3.郭金芽婚嫁对象虽为非农业人口,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除征收个人承包地外,对征收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应当分配给依赖于该土地生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而对长期脱离并不依赖集体土地生存的其他成员,则无条件进行享受。所以对前坑村2013年7月政府征地郭金芽不具有分配的权利。郭金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郭金芽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福建新农保活期储蓄存折、郭金芽与施纯汉的结婚证、施纯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各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本院(2016)闽058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各一份;4.加盖石狮市档案馆调查材料专用章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滨街道办事处撤销湖东、湖南等9个居民委员会设立湖边等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狮政(2002)综160号]复印件一份。前坑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郭金芽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前坑村委会均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郭金芽曾是前坑村农业户口,但郭金芽早在2010年前就脱离与前坑村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对前坑村集体土地形成依赖,郭金芽于2016年10月26办理结婚登记是补办,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及于同居期间;郭金芽的新农保存折是依附于户籍办理,无法证明2013年政府征地时其具有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6)闽058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情况与本案郭金芽不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金芽出生于1989年11月22日,自1990年6月12日申报出生后至今户籍登记在石狮市,其1990年的户档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郭金芽自2011年度至2016年度均在前坑村参加新农保。2016年10月26日,郭金芽与石狮市湖滨街道办事处林边社区六组水仙巷45号的施纯汉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12日,石狮市政府征收前坑回族村集体土地440.0685亩,征地费按300000元/亩计算,补偿费共计132020550元,地上物赔偿费共计11660000元,合计土地征收补偿费143680550元。2015年2月8日,前坑村委会对上述征收土地的情况予以公示,同时制定了《前坑回族村集体土地2013年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采取平均地权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将2013年7月12日24时作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时效点”,“时效点”内的户籍村民可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并规定了“时效点”在本村户籍的村民只能给予照顾性分发或者不予分配的情形。前坑村委会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8月6日分别发放“时效点”内的户籍村民每个人口80000元、5000元。因前坑村委会拒绝发放上述土地补偿款85000元给郭金芽,郭金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郭金芽的配偶施纯汉所在的石狮市湖滨街道林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系于2002年10月30日经市政府同意撤销林边居民委员会后设立的。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时应审查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郭金芽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有无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郭金芽因出生自然取得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至今仍登记在石狮市。前坑村委会主张郭金芽于2010年前依习俗与他人结婚同居生活,对此,郭金芽予以否认。因前坑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根据郭金芽提供的证据,郭金芽系于2016年10月26日才登记结婚,故前坑村委会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13年7月12日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郭金芽户籍仍然登记在石狮市,且不存在因婚嫁或其他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故应认定郭金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前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享有参与分配集体土地于2013年7月12日被征收产生的征地补偿费的权��。基于2013年7月12日政府征收前坑村集体土地,前坑村委会已向其认为有分配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费85000元,故郭金芽请求前坑村委会支付其土地补偿费8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金芽与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其他村民同等享有基于2013年7月12日政府征用该村集体土地产生的征地补偿权利;二、石狮市宝盖镇��坑回族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金芽土地补偿费8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石狮市宝盖镇前坑回族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