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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077王德成与倪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倪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7077号原告:王德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倪志祥,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与被告倪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票通知原告王德成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王德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 判 长  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丁 冀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