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8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黄祥骏,四川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