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云、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云,王建军,周生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7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云,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建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周生聚,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云、王建军、周生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