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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国与朱砚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朱砚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647号之一原告:周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砚虎,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周国诉被告朱砚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撤回对被告朱砚虎的起诉。本案预���案件受理费751元,根据原告周国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国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