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国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09号被执行人徐国静,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董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