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1654仲学林与朱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学林,朱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1654号原告:仲学林,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朱根东,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仲学林与被告朱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靳义威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根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学林诉称,2016年8月29日,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款时被告承诺每月归还2000元,在2016年年底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朱根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仲学林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朱根东每月还贰仟元整从8月29号开始8月31号先还叁仟元整年底还清借款人朱根东2016.8月29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借款是在2016年5月份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具体是哪一天记不清楚了,当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承诺每月归还2000元。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补写的,出具借条时被告承诺在年底前将借款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根东向原告仲学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为凭,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在2016年年底前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根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根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仲学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朱根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玲钰 来源: